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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34:50阅读次数157
解除婚约时,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导读】
小赵(女)和小姜(男)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之后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双方互相赠送过皮包、金银首饰、电脑等物品,后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婚约。那么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呢?
【律师观点】
首先,男女双方家属共同商议结婚事宜时,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的钱款,属于彩礼。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双方给付彩礼后并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虽然具有赠与性质,但是其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是不同的。该赠与系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即为男女双方成立婚姻关系。故赠与彩礼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即为无效,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除彩礼以外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属于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应当属于无偿赠与。
鉴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存在为了取悦对方而自愿赠送礼物的行为,而此时的赠与行为则不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故该赠与行为系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未约定受赠后产生义务的,赠与物一旦交付给受赠人,赠与行为即成立,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因此,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由于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男方就有权就彩礼部分要求女方返还。但对于双方交往期间互相赠送的其他礼物,并不同于彩礼,仅属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对该部分赠与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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