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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3:06:04阅读次数222


   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如是否结婚,是否离婚等,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提出主张才可以。精神病患者是指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类社会群体。法律上,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可以划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

   现实中,往往有很多精神病人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和其配偶继续生活时,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呢?今天,我们就此问题做一个探讨:

   原则一:不可协议,只能诉讼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原则二:作为被告时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

   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出于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原则三:作为原告时应先变更监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考虑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出于继承或者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甚至变卖共同财产或者虐待遗弃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监护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变更监护人,之后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名义起诉其配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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