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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48:03阅读次数179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呢?现实中,很多朋友对此都表示不了解,今天,范律师就带大家来扒一扒这个问题。
一、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这个定义来看,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
(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
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
因此,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
二、和重婚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而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仍然和他人结婚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比较两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成为两者的重要区别。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受法律刑罚的制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其只是违反了纪律、道德界限,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
三、后果很严重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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