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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45:41阅读次数164

    一说到离婚,很多人自然想到要去民政局办理,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去民政局呢?哪些情况是例外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1、协议不成时。即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分歧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夫妻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于经济帮助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夫或妻乙方或双方为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闹离婚,就只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民政局是不予受理的。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无论生活多久也只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需要解除,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而不需要到民政局办理解除关系手续。

  5、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这就说明,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认证手续。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也意味着,民政局是无法办理国外结婚登记的认证手续的,因此,这种情形下,仍应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婚姻。

需要提醒的是,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和在香港、台湾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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