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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31:10阅读次数157
彩礼的来源
彩礼,来源于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就是现在的送聘财,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我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
彩礼的特点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结婚当地的习俗,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通过媒人或在婚礼现场给付的大额财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以订立婚约、筹备婚礼为大前提和基础条件;
2、一般发生在结婚登记的前后,订婚仪式或者婚礼仪式上;
3、经常是通过媒人给付或在亲朋好友面前完成交付;
4、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各地区彩礼的形式及具体金额可能不一致。
需要说明一点,彩礼区别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给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点显而易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而给付的彩礼自然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故对双方当事人而言,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却没有开始。而且基于彩礼的地域性和习俗性,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场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开始婚姻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男方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返还比例问题
在返还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或流产、彩礼使用的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实物彩礼(除金饰等贵金属外),它与金钱彩礼不同的是,实物彩礼在使用中往往有所损耗或贬值。故在返还时,如已不能返还原物,应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彩礼在需要返还时的相应价值。
返还彩礼的时效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未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代表着对于有关彩礼的权利保护,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有关彩礼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彩礼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返还彩礼。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彩礼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以给付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4、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给付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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